一、視察和調研的形式
1.集中進行。集中視察、調研是指由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組織全體代表集體進行的視察或者調研活動。一般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之前,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都要組織代表進行一次集中視察或調研,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依法行使好各項職權進行準備。
2.專題進行。專題視察、調研是指代表就特定內容進行的視察或者調研活動。專題視察或者調研能夠避免集體視察存在的選題單一、時間限制、選點面窄、難以了解真實情況,有的甚至蜻蜓點水、走馬觀花,影響視察效果的問題,而且沒有時間的要求,沒有地點的規(guī)定,沒有議題的約束,能夠更廣泛地聯系群眾,更深人地傾聽群眾意見和呼聲,這種視察或者調研的方式小型、靈活、方便,利于了解社會生活的真實情況,更有效地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3.個人持證進行。個人持證視察、調研是指代表依法持代表證自行開展的視察或者調研活動。代表既可二人以上聯合進行,也可以個人單獨進行。視察或者調研的內容、單位、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持證視察的代表可以要求主席團聯系安排。
二、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的內容
1.圍繞每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各項工作報告和議案進行視察或者調研。
2.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本地區(qū)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視察或者調研。
3.對有關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決策進行視察或者調研。
4.對醫(yī)院、學校、科研等社會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基層的站、所等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調研。
5.圍繞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其他重要事項開展視察或者調研。
三、代表在視察和調研中的權利
1.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2.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3.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提供真憑實據。
4.要求對視察或者調研中提出的建議辦理答復。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