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qū)別
1、憲法內(nèi)容的根本性
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宏觀規(guī)范和調(diào)整,是有關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問題。我國現(xiàn)行憲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歷經(jīng)五次修正后,除“序言”外,共4章143條。第一章是“總綱”,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是“國家機構”,第四章是“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2、憲法效力的最高性
(1)憲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礎,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據(jù)和基礎,普通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政治力量、政治組織以及一切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任何違憲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3、憲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憲法的制定程序與其他一般法律不同。我國制憲機關是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全體會議,而非普通的立法機關。而其他一般法律,如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2)憲法的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不同。在我國,修憲機關只能是全國人大,憲法修改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