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方式方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集體行使職權,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舉行會議,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的基本方式。
全國人大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并推薦團長、副團長;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并通過會議議程。主席團主持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會議公開舉行,包括會議簡報印發(fā)會議、設旁聽席、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兩個月的雙月下旬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地方各級人大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鄉(xiāng)鎮(zhèn)人大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