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
一、根據(jù)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的交付,研究、審議有關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
二、研究、擬定有關議案,向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
三、對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建議。
四、負責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的具體組織落實工作,等等。
(責編:王新)